一、政策依据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2.《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 二、申报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 电子与信息技术 (2)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3)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4) 先进制造技术 (5) 航空航天技术 (6) 现代农业技术 (7)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8) 环境保护新技术 (9) 海洋工程技术 (10) 核应用技术 (11)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本市的具体情况,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并定期发布。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1)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0%以上。 (5)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孵化器孵化企业和软件企业应超过500万元。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准备的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企业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1)企业具备的科技力量、主要产品、设备、项目、技术情况 (2)科研开发的主攻方向、规划 (3)近期项目及市场预测、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企业章程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6.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下半年申报科提供当年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必须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章或人才交流中心章); 8、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有关证明材料 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省部级)、行业或部门的检测报告,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明,企业近3年申报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证书,用户反馈意见,产品销售合同或意向书,产品说明书等 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医药GMP证书,新医药证书(化学药品国家二类以上、中药国家三类以上);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压力设备,容器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要有环保证明。 9、 其它相关附件 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科技局高新科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经考察、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效两年)铜牌。 五、办理时限 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全年受理,按月审核上报。接省科技厅认定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下文通知各有关部门 六、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科技部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统计,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年审时视为不合格。 八、附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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